争论电子警察“弃暗择明”究竟是好是坏
更新时间:2006年03月20日 来源:中国高速公路网 CM Online 作者:Chinamotorway Online
弃暗投明是好事
“群众接受'电子警察'需要一个认识的过程,有的司机在同一个位置多次违章,却不知道在哪儿出错,这就需要交警告知。”湖北省交警总队长王洪宪日前宣布,该省交管部门将在“电子眼”前方50米到100米处设置提示标志,使“暗中执法”透明化。
针对社会上关于“暗中执法”的讨论,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曾认为“暗中执法”是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所允许的。王洪宪总队长也特别解释说,“暗中执法”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执法,良好的交通文明与其有密切的关系,但司机有知情权,所以,湖北交管部门才“弃暗择明”。
“暗中执法”的确堪称卓 有成效,但正如王总队长所言,司机有被告知权,交管部门作为交通执法者,不能因为要追求执法行为的有效性,就不履行对司机的告知义务,从而单方面剥夺司机作为交通行为当事人的知情权。“暗中执法”透明化以后,由于司机被告知了相关信息,很多原本可能轻易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,乃可在未实施之前被自行遏制或被勒令停止,司机既受到了更全面、更人性化的教育,又保障了交通安全,还避免了因被处罚而带来的经济损失,无疑是一件大好事。
弃暗投明无异于开卷考试
但我想无非是两大类:一是提醒前方×米有电子违章拍摄装置,让司机加以警惕;二是提醒此处经常发生的习惯性违章,请司机们小心驾驶。第一类,等同于威慑性提示,可以收到暂时收敛违章欲望的效果,几乎没有积极意义可言;第二类,虽有积极意义,但是我以为并不如社评中所强调的那么高。
在暗中执法问题引发争议的背景下,不能不承认,公众提出的“权利说”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,但现实中是否具备这样的条件,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。湖北交管部门的所谓“告知”举措,不过是在电子眼前面几十米处立上一块牌子,而这块牌子写什么,到底能发挥怎样的作用,还需要时间来检验。即使真是为提醒此处的习惯性违章,事实上也有“开卷考试”的副作用———此处你提醒了,我注意了;可过了此处,或故意取巧,或麻痹大意的现象依然不会少。
我一向认为,在违章行为全部即时纠正还做不到的情况下,就要寄望于驾驶员的遵章自觉。而在这两者仍不足以形成良好交通秩序时,就应该采取暗中执法的方式,迫使驾驶员放弃侥幸,使“主观自觉”与“强制自觉”结合起来。至于“同一地点连续被罚”现象,我以为要从两个方面找原因:一是交通标识是否健全、醒目;二是司机的意识、技术不够到位。前者需要交管部门工作精心,而后者仅凭“弃暗择明”远远不够,主要还要靠或明或暗的执法,促使司机的安全意识、驾驶技术提高。
在交通执法问题上,“开卷考试”换来的,往往仅是浅显的、短期的“人性化”。而只有“闭卷考试”,才因为“考”的内容太多而不敢懈怠,才不能不打起精神,谨慎守法。如果我们能够以理性态度,认同考场上的闭卷考试,也就不会为立上一块标志牌而大呼“人性化”了。

